其他进出境货物
发布时间:2022-12-23 点击:291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下列货物禁止过境: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晶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晶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及承运条件
(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①我国办理过境运输的全程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有关企业;②承担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应承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
(2)过境货物的承运条件:①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②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③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及报关手续
(1)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2)过境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过境货物进境报关手续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完整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过境货物复出境手续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5.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特殊规定
(1)过境货物逾期未报或未出境的处理①海关对过境货物逾期未报的处理方法: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过境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因特殊原因,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之内不能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如无特殊情况经延期后仍不能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海关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
(2)过境货物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定①过境货物进境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3)其他管理规定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令的情事,货物将被海关依法扣留处理。但一般情况下,经查核有关货运单据,证实确是过境货物,可酌情从宽处理,即:可被准予续运或放行出境。
③海关在对过境货物监管过程中,除发现有违法或者可疑情事外,一般仅做外形查验后,予以放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
(1)过境货物需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而转运货物则不需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
(2)转运货物需在海关设立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转运货物的条件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4.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及报关规则
(1)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②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③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2)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①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混卸进口或混装出口,因此,转运货物的承运人就有保证货物运往境外与接受海关全程监管的义务;②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③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否则海关将按规定提取变卖。
口岸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开箱查验,但是如果没有发现有违法或可疑情事,一般仅对转运货物做外形查验。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通运货物与过境货物、转运货物的区别
(1)通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通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在于通运货物是由原船舶或航空器运往境外,而过境货物必须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
(2)通运货物与转运货物的区别通运货物与转运货物的区别在于通运货物是由原船舶或航空器运输,而转运货物则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境外。
3.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二、快件货物
(一)快件货物的概述
1.进出境快件的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快件营运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2.快件货物的分类按照《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快件货物可以分为以下4类:
(1)a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2)b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它包括:①进口关税税额不足10元人民币的一票货物;②《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限值和免税范围内的个人自用物品;③《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规定可以免税和免除其他监管条件,且价值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货样、广告品。
(3)c类快件货物,是指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4)d类快件货物,是指前3类以外的货物,又称普货快件。
3.快件货物中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快件运营人的备案审批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营运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 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专用监管仓库图纸;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营运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营运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做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营运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二)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口快件报关程序
(1)a、b类快件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提货。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2)c、d类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收到电子放行信息后,向海关递交《快件货物报关单》、发票、运单等书面单证;④海关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货物放行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凭运单提货。
2.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及时效
(1)a、b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其中在运单栏内填报总运单号并加附三免清单,向海关申报;②出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装货。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a、b类快件货物又称三免快件货物,即免税、免证、免统计货物。
(2)c、d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c、d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类同于a、b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它们的区别在于:
①a、b类出口快件报关的运单栏内填报的是总运单号,而c、d类则必须填报具体的运单号。
②a、b类出口快件报关可以凭总运单号合并申报,而c、d类则必须逐票按具体运单号申报。
3,快件货物的申报时效
(1)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